在法律意義上的商標使用,和生活中認為的商標使用還是有一定區(qū)別的。僅提交下列證據,不被視為《商標法》意義上的商標使用:
1.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、合同;
2.書面證言;
3.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、視聽資料、網站信息等;
4.實物與復制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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